債權憑證的作用 你的問題,依所提供相關資料研判,最後當然是以法院所裁定的判決及債權憑證為主,既已經判決(高等法院台中分院OO年度上字第OO號),可見也是經二審確定的!後面就是因未清償債務,債權人向法院申請的債權憑證為主,較無規避空間,烤肉只要對方在時效內申請(維持)債權憑證之效力,是可以依法追討的... 壹、借款或替借款人保證,債權人的請求權是十五年,是依民法第一二五條規定。如果是借款或借款保證,對方取得債權憑證的話,對方的時效尚未超過年限,可以強制執行。本票請求權吳哥窟是三年,如果是簽發本票,而時效已經過了,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同一訴訟裡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提到五年的時效,是指本來請求權時效未及五年,如經法院判決才延至五年(本票的請求權是三年,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提起給付票款那給花蓮民宿付票款的判決確定後,五年內債權人都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原本未及五年的雖可延長為五年,但只有一次(法律並無規定永均可延長五年,所以就本票的給付票款判決後,再五年內聲請債權憑證,雖合法,但在取得債權憑證後,超過了三年再執行,債權人景觀設計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已經過期的判決或債權憑證,仍可以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只有民事訴訟上可以主張拒絕履行的抗辯而已),只不過債務人可以提起訴主張時效消滅而確認債權不存在(因為被強制執行,而有提起確認債權建築設計不存在的法律上利益,所以可以提起確認之訴)以支票向對方借錢,借錢時效為十五年,支票的請求權是一年,如果對方以請求給付票款起訴而不是請求返還借款起訴時,給付票款法院判決,時效延為五年。貳、一、法院執行處發出之「債權憑證」,是執行東森房屋無結果時,所發出之公文書。與一般證明債權存在之憑證資料有別。二、債權憑證之時效,原則上依原來之債權性質而定(民法125條以下及相關特別法參照)。其判斷依下列情況而不同:原債權之時效短於五年者,其執行名義若是確定判決或是與確定判決禮服同一效力者(如支付命令),則其時效改為伍年;若是非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本票裁定),則仍依其原較短時效(如本票之債權時效為三年);若是原債權之時效長於五年者,則債權憑證之時效即依原債權較長之時效為準。三、這裡所說的時效,是消西服滅時效,時效屆至時債務人可主張抗辯權,因此屆至前,當然可聲請強制執行;至於時效屆至後(若無其他中斷時效之事由),仍然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過債務人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撤銷強制執行。四、以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應於前述之時效時租屋間內聲請強制執行,若查無債務人財產,亦應於期限內聲請執行處換發債權憑證,以永保該債權未罹於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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