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申東
  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4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6.65萬元。近日,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單位行賄案件。法院以犯單位行賄罪,判處被告單位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25萬元;判處被告人金友根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偷稅22萬行賄20萬
  興慶區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5月至11月期間,受賄人賀惠琴(已判刑)受石嘴山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指派,對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稅務稽查。其間,賀惠琴告知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金友根,公司存在偷稅問題,將對該公司按不繳或少繳稅款數額的0.5倍至5倍罰款。為了使公司按最低限額繳納罰款,在請示公司股東並徵得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後,金友根向賀惠琴承諾:若賀惠琴在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偷稅罰款上予以照顧,將給予賀惠琴20萬元的好處費。
  經查,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偷稅22.19萬餘元,賀惠琴提出對公司處以偷稅款50%的罰款即11萬餘元的處罰意見,石嘴山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同意採納賀惠琴的處罰意見。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隨後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為感謝賀惠琴按照偷稅款的最低幅度處罰及在日後的稅務稽查上繼續照顧該公司,金友根從公司出納處領取20萬元,並於2012年1月的一天到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國稅局家屬院賀惠琴的家中,將20萬元交給賀惠琴。1年後,賀惠琴將這筆受賄款存入其個人賬戶。
  股東授意多次行賄
  除了向賀惠琴行賄20萬元,法院還查明,2011年9月至2012年4月,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使開發的“金水湖畔”小區在通過電力驗收、獲得供電部門免費配送的智能電錶方面得到幫助,由金友根指派屬下給予石嘴山供電局平羅縣供電局用電營銷部主任張曉娟(已判刑)現金兩萬元、價值1000元和500元的購物卡各一張。
  2012年1月,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返還該公司已繳納的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由金友根指派屬下劉某某給予平羅縣建築管理站站長王文(已判刑)現金2.5萬元。
  2012年上半年,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使開發的“金水湖畔”小區商住樓獲得供電部門免費配送的智能電錶,金友根指派屬下張某某先後兩次給予石嘴山供電局平羅縣供電局用電檢查班副班長黃勤波(已判刑)現金共計兩萬元。
  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金友根主動到老家安徽省黃山市歙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如實供述受賄事實。
  單位個人均受罰
  在庭審中,金友根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行賄過程均無異議,當庭自願認罪,但辯稱自己僅僅是一個聘任制的總經理,對單位行賄沒有決定權,每一次行賄都經過了股東的電話同意後才執行。單位股東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他不應該成為單位行賄的主要責任人。
  金友根的辯護人也認為,根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的證據材料顯示,被告單位4次行賄都是經過股東們同意後,才交由金友根去辦理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銀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牟取不正當利益向4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6.65萬元,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應當以單位行賄罪追究銀台房地產公司的刑事責任。金友根作為被告單位的總經理,是被告單位實施單位行賄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公訴機關指控金友根犯單位行賄罪的罪名成立,對於金友根的辯護人提出的單位4次行賄都經過股東同意交金友根辦理,金友根不應作為直接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經查,金友根作為被告單位負責全面事務的總經理,操縱該公司實施單位行賄犯罪的全過程,應認定為被告單位實施單位行賄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故金友根及其辯護人的相應辯護意見不成立。據此,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原標題:房地產公司行賄被罰二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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